锭状是什么形状(锭子是什么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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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是三十六计之第二十五计,是指用偷换的办法,暗中改换事物的本质和内容,以假代真,以劣代优。此计多用于庙堂谋略、行军打仗,也有不良之徒用于行骗、敲诈。

明朝年间,就有这样类似一桩疑案。

一日午后,风阳县民祝典、祝编兄弟一起锄田,一锄头下去“咯噔”一声,好像挖到石头之类的东西,小心挖开一看,竟然是满满一坛马蹄金。山上山下耕田人纷纷聚拢围观,都道:“意外之财,见者有份,大家共分之。”祝典暗想:“凡是捡拾之物,呈交官府,可分得一半,与这些人共分,只能分一小份!”遂当众将金锭一一清点,共三百六百十锭,每锭约十两。

次日,兄弟两人用一竹杠抬至县衙,请县太爷检验数目后,收缴府库,再予赏赐。

林县令当堂数过金锭,果然是三百六十锭。吩咐道:“金锭数目太大,等申报上司后,再赏赐你。”考虑到库房存放不安全,命人抬入卧房,打开查看,里面竟全是土块。林县令大为惊异,连忙传唤祝典过来,细问原因。祝典打死也不相信黄金贵变土块,莫不是县太爷想私吞,连夜赶赴一百里外的按院告状。

按院御史李公接了状子,细细审问一干证人等。祝典、祝编与众农夫言之凿凿,都证明是明晃晃的金锭,不可能是土块。林县令为众夫所指、所骂,百口莫辩。李按院完全不顾同僚之谊,动用大刑拷问,只可怜书生林县令煎熬不住,只得承认偷换金锭之罪。虽供状、人证物证一应俱全,但是赃物金锭却未找到。于是,李按远拘县衙家人仆佣等,严刑拷问赃金下落,有的被逼说藏于茅厕中,有的说藏于水塘中,乱说一气,始终无法寻到金锭。林县令等一干人犯暂且关入牢房。

正好,巡按府宴请宾客,席间说及此事,众官员都觉此案惊奇。刑部主事袁瑞也端坐于席间,低头一言不发,若有所思。李按院问道:“袁主事与林县令熟识啊,看起来闷闷不乐啊?”袁主事道:“未曾有交往,我只是怀疑此案藏有冤屈。一夜之间就把这么多金子换成土块,不太可信?我来想办法审一审。”

次日,一个硕大的坛子摆在大堂,里面填满了土块。袁主事问道:“当日几人抬的坛子,是用何物抬来?”祝典答道:“我兄弟二人,用竹杠抬来。”袁主事命人去金银铺,用锡铸成锭状,与土块形状相同。仅放入坛中二百锡锭,让祝典二人用竹杠抬之。只见竹杠弯折,二人根本抬不动。袁主事说道:“土轻金重。前日所装为土块,因此二人可以用竹杠抬起来。而锡又比金锭轻,二百锭锡锭两人都不能抬起,何况三百六十锭金锭?那么前日一定是土块,这些人误认为金锭,是老眼昏花或是有人施了幻术吧。”于是,林县令恍然大悟。祝典不敢再说一句话了。而李按院及一众官员,都无不叹服。

袁主事宣判道:“一、林县令清正廉明,冤情查明,官复原职;二、因金锭变土块的原因无法查明,故祝典二人免除诬妄之罪。”

【后记】土块变金锭,金锭又变土块,袁公亦不知道是何故,无法查清。而以锡锭换土块,二人不胜重负,无法抬之,可知坛中所装之物是土块而不是金锭,仅凭这一点,袁公就破解了该案。由此可见袁公聪慧过人、见识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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