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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之初共和国各级干部在收入方面实行着供给制与薪金制两种不同的标准,中共内部各级干部实行供给制,而在外各级干部则享受工资制。1952年上半年共和国地方和军队各级干部分别进行评定级别工作,政军各级干部开始按各自评定的级别领取不同级别的工资或津贴费,并依照级别享受各自规定的不同待遇。关于1952年至1965年副部级干部以上人员的级别标准与享受的待遇,本文按不同的时间段,一一详解如下:

一,1952年评级至1954年9月,人民与政务院时期:行政七级(副部级)以上干部按其级别享受不同的级别待遇

根据1952年上半年政务院颁布的各级干部评级标准,政务院副部长以上人员的评级标准为:

  • 1,人民主席、副主席:行政一级
  • 2.人民秘书长,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行政二级
  • 3.人民委员:行政三级
  • 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行政3~4级
  • 5.政务院秘书长、政务委员:行政四级
  • 6.政务院各委员会正副主任:行政3~6级
  • 7.政务院各部.会.院正副部长、主任、院长,政务院副秘书长:行政5~7级

在52年上半年评级中,人民主席副主席7人加上书记处中的两位书记周恩来、陈云共九人评定为行政一级。


评定为行政二级的有:四位民主人士分别为郭沫若(副总理),黄炎培(副总理),沈钧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陈叔通(政协副主席)。中共方面评定为行政二级的有林伯渠(人民秘书长),董必武(副总理),邓小平(副总理),罗荣桓(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另外还有政治局委员彭真、康生。建国初期行政一级与行政二级领导人为共和国和国家领导人,均为国家副职以上领导人。

在1952年评定为行政三级的人员中基本都是人民委员和绝大多数中共委员和各局书记,各大行政区主席。评级为行政四级的人员则基本为政务委员和中共候补委员、各局副书记,各大行政区副主席,此外还有两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两位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在1952年评级中,政务院各部部长的级别一般定为行政五级,副部长一般评级为行政六至七级。建国初期的正部级干部多指行政五级至行政三级干部,而副部级干部则为行政六级至行政七级人员。

1952年干部评级工作后,政务院还根据各级干部的行政级别,先后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干部享受不同的级别待遇。各级干部在工资或津贴费以外的待遇和享受,参照当时苏联的模式严格按照等级来划分,根据不同的级别享受着各种不同的级别待遇。行政七级以上的高级干部,享受着紧俏和质优商品的特殊供应(时称“特供”),并因工作关系,分别享受着秘书、警卫、司机、勤务、保姆、厨师以及医疗和专车、住房等各种特殊待遇。不同级别的干部根据各自的级别按具体规定享受不同档次和子的专车、医疗待遇、住房标准与服务工作人员等,行政七级以上人员享受的待遇具体详解如下:

  • 行政二级以上配警卫秘书、管理员、厨师、保姆、服务员、司机与吉斯专车,另配保健医生、护士,享受甲级供给补助和特供,寓所设警卫班执勤,外出乘火车标准为公务车。书记处五大书记的寓所设警卫排,外出乘火车标准为专列(宋庆龄与李济深外出待遇同于书记处)。
  • 行政五级至三级(正部级以上)可以配秘书,厨师、保姆、服务员、司机与专车(五级配黑色吉姆,三级、四级配灰色吉姆),享受乙级供给补助,外出乘火车标准为软卧包间。有的还根据职务另配有保健医生、护士。
  • 行政七级以上(含七级,包括六级)可以配秘书,服务员、司机与专车(伏尔加)。

1952年评级工作两年后,为解决供给制人员的现实困难,政务院于1954年6月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命令》,再度对两种分配标准进行调整,以提高供给制人员的待遇标准。

从上图中1954年6月政务院颁布的各级人员的级别与相应的工资或包干费来看,行政二级以上国家副职领导人的行政级别未发生变动,只是增加了与政务院总理平行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一职(国家计委主席由人民副主席高岗兼任),国家副职领导人并没有增加。其他行政三级至行政七级人员的级别也基本未动。稍不同的是二高副职与国家计委副主任的级别下线由原行政四级下调为行政五级。相应的政务院各委副主任与各部副部长的级别下线分别下调为行政六级和行政八级。这说明此时的国务院副部级的行政级别由行政五至七级扩大为行政五至八级。

在1954年6月后的调级方案中政务院规定行政七级以上干部的级别一般不动,新任副部长的级别未达到副部级最低下线行政八级的均调级为行政八级,其待遇也相应提高为副部级。

二,1955年局部干部调级并提升待遇

国务院各部(委)部长(主任)、副部长(主任)提职后若级别达不到所任职务规定的最低级别线的都提高到最低级别线,人大常务委员不到行政五级的都提高到行政五级,新任"四副二高"领导人(政协副主席除外)级别不到行政三级的都提高到行政三级

1955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几个主要职务的行政级别做出决定,其中关于省长、部长以上干部的行政级别规定如下:

  • 国家主席、副主席列为一级;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列为一至三级;
  •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列为四至五级;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列为六至八级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列为五级;
  • 省、市长列为五至六级,副省长、副市长列为七至九级;
  • 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都不列级。

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1月6日关于几个主要职务的行政级别制定的规定,又专门对省部级以上干部的行政级别调整做出决定:凡部长、省长、直辖市市长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级别低于所担任的职务最低一级的都提高到最低一级(部长最低一级为五级,省长最低一级为六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的级别低于行政五级的,都提高到行政五级。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级别的决定后,部长级以上一些干部的级别遂根据决定进行了调整。

  • 首先,关于国家"四副二高"领导人的级别调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人大副委员长,副总理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行政级别为行政一级至行政三级,级别不到三级的提升到三级。全国政协副主席不列级,行政级别仍维持原有级别。国家副职领导人的行政级别在1952年的评级下线为行政二级,到了1955年1月调整级别时其级别下线则下调为行政三级。在55年1月的调级方案中,全国政协副主席与政协常委不列级,行政级别仍维持原级别不调整。当选的全国十六位政协副主席只有李四光与包尔汉二人的行政级别在行政三级以下,为行政五级。根据55年1月的调级方案,李四光与包尔汉二人的级别仍为行政五级,并未调整。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二高"正职领导人中,最高法院院院长为董必武,仍为行政二级。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鼎丞,则根据调级方案由原行政四级调升为行政三级。新任国务院副总理中,除李先念原为行政四级调升为行政三级外,其他副总理均为行政二级至行政三级。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新任行政三级的"四副二高领导人"其待遇也相应提高为副国级待遇。
  • 其次,关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和各省长、部长的级别调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的级别低于行政五级的,都提高到行政五级。一部分资深的部长、省长、直辖市市长的级别也提高为行政五级。
  • 最后,关于新任副部长的级别未达到副部级最低下线行政八级的,根据调级方案均调级为行政八级,其享受的待遇也相应提高到副部级。


在1955年副部级以上干部调级中,绝大多数干部的级别未加调动,只有少许新任干部因升职而调高一级或两级,其待遇也随着级别的提升而相应得到提高。

三,1956年至1965年,干部提职提升待遇,但原有级别不动(提职不提级)

1956年9月中国共产第八届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一大批省部级中共领导人当选为新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并入选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与政治局候补委员。随着新的委员、候补委员与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的产生,一部分中共领导人的内职务得到了提升,为此1956年11月在调整干部级别通知中决定:在1956年调整干部工资级别时,各省、市、自治区委书记处的书记,机关、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以上的干部(包括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局长,行长、社长、主任),一级各群众团体书记处的书记的工资级别一律不动。

在中共八上,新当选的领导人中其行政级别在行政四级以下的有七人:陆定一、陈伯达、谭震林、李雪峰、刘澜涛、杨尚昆、胡乔木。根据调级方案中的规定,新当选的这七位领导人中行政级别并没有提升,原有级别维持不动,但在享受的待遇方面,七人依据内职务的提升而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待遇。新当选的委员与候补委员的级别也一律不动,但他们的待遇根据内职务的提升而分别享受委员和候补委员待遇。


四,关于1955年后副部级以上干部的待遇,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具体内容有:

1.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公寓,每户180-400平方米,其中可设办公室、会客室40-80平方米。部长每户100-250平方米,其中可设免收房租的会客室20-40平方米;副部长每户80-150平方米。不设免收房租的会客室。

2.1955年12月31日发布的首长公馆服务人员的编制名额:除司机、锅炉工以外,国家副主席、副总理、副委员长等应各配备4人(管理员、厨师、保姆、服务员),警卫秘书1人;全国政协副主席、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人大常务委员等应各配备3人(厨师、保姆、服务员);部长(主任)等应各配备2人(厨师、服务员);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委员及副部级或行政七级以上人员等应各配备服务员1人。公馆处政保队员由公安部门按照需要统一调配。1956年明文规定,行政七级为副部级,除秘书、专车外还配备一名服务员,正部长再加一个服务员(厨师),人大常务委员配备服务员3人(厨师、保姆、服务员),副总理以上配置为4人(增设管理员1人),另设警卫参谋1人。

3.195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与常务委员外出火车乘车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乘火车外出可以挂公务车,常务委员乘软卧包间。

4.1956年10月16日发布专用汽车配备标准: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配备吉斯车。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务院各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配备吉姆车;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兼任部(会)副职或其他行政职务的,按照常务委员待遇办理。三、国务院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常务委员配备一般卧车(伏尔加或华沙)。

5.1956年11月国务院制定国家领导人外出乘公务车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秘书长,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外出,可以乘坐公务车。

6.建国初期,政军系统行政七级以上领导干部享受食品特需供应,1957年12月,国务院发布改进政军系统领导人食品特需供应办法,就供应对象、范围及供应的种类、数量提出了具体办法。调整范围是:列入公安部八局供应的79人,列入公安部九局(中南海警卫局)供应的43人,划归军队系统供应的26人,不属于新定的范围、提请北京市安排的31人。

7.1957年7月25日,为控制各机关负责同志暑期往返北戴河和北京使用交通工具,国务院发布《关于今年各机关负责同志暑期往返北戴河和北京使用交通工具的通知》。通知规定: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乘用火车可挂公务车(如经首长本人指示用包房者照办),其他首长一般取消公务车。后决定何香凝、程潜、龙云仍照开公务车作为内定。

8.1958年2月发出取消部长以上干部食品特需供应的通知,决定:取消部级以上干部在北京市食品供应处以前发的购肉证,干部在户口所在地区换领市民购肉证。按照规定,每人每月补助植物油1.5斤,由各生活供应单位负责领发。副总理、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国防委员会副主席、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日常所需肉、油、粮由国管局开列名单后,交由北京市食品供应处按照市民的定量标准供应。

9.1960年11月,制定了对高级干部(司局级以上)特需供应标准:一,四副二高领导人供应标准,每户每天肉1斤,每月鸡蛋6斤,白糖2斤,甲级烟2条。二,人大、政协在京的常委、国务院各部委正副部长、正副主任、二高副职,人大、政协的正副秘书长、各民主派的正副主席、在京的高级知识分子的一级人员以及政群同上述职务相当或工资级别在行政七级以上的其他人员供应标准,每户每月肉4斤,每月鸡蛋3斤,白糖2斤,甲级烟2条。

10.1962年9月,国务院公布改进“四副二高”特需供应的标准:“四副二高”的特需供应,原则上按照〔60〕27号、〔61〕7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供应标准上,外可以稍宽于内。供应标准:每户每月供应肉15斤(外仍按30斤供应),鸡蛋3-6斤,食糖2-4斤,烟2-3条,黄豆5斤,食油3一6斤,鸡10斤,鱼20斤。“五一”、国庆、元旦三个节日,每户补助肉3斤、鸡蛋2斤、食糖1斤,春节加倍补助。面包凭粮票购买,按平价计费。糕点、饼干(凭粮票购买)、水果糖一律实行高价。水果、青菜、调料等均不限量,根据货源情况掌握供应。

四,1959年干部提职提待遇,行政级别保持不变(新提干部提待遇但不提级)

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三届全国政协会议召开,共选举产生人大副委员长和国务院副总理各16人。根据关于提职提生活待遇但不提级的指示,原则上一律原来什么级别,仍是什么级别,但生活待遇按新提职务享受新的职务待遇。罗瑞卿在人大会议上被任命为副总理后,其生活待遇提高到副总理待遇,但其行政级别仍为原来的行政四级,其级别维持不动。

五,1965年干部提职但不提待遇,级别仍维持不动(新提人员的待遇与级别仍维持原来的待遇与级别)

1965年1月三届全国人大、四届全国政协会议召开,共选举产生国家正职和"四副二高"领导人59人(兼职的不计);关于新一届“四副二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应享受的生活待遇,国务院于1965年2月9日做出规定如下:

一、生活服务工作原则上由原单位管理。(1)“四副二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由国管局管。现由、政、军、群系统管理,工作职务未变的,仍由原单位管。(2)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政协委员由全国政协管。有行政职务的,由所在行政单位管,现由国管局管的一部分政协常务委员和政协委员,移交给政协。(3)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长、主任,由各部委管。

二,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关于提职不提生活待遇的指示,原则上一律原来什么待遇,仍是什么待遇,具体执行按下述各条办理:

(一)新提升职务的,一律不换宿舍、不换汽车、不增加工作人员。新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不配备专车,他们用车,分别由其生活供给单位负责,随要随派。

(二)乘坐铁路公务车和软席包房问题:连任“四副二高”的,仍按铁道部1962年10月25日“关于重新制定铁路公务车使用范围和租用办法的报告”中的规定办理,外出时乘坐公务车,新提为“四副二高”的,一律不乘坐公务车。凡是部长级干部,外出时可乘坐软席包房,但铁道部原来规定的对部长减半收费的办法,应予废止。

(三)食品特需供应:连任“四副二高”的暂时保留供应,新提的一律不供应。

(四)服务人员[备:连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原来规定配备服务人员4人,现在改为3人(服务员2人、厨师1人)。连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的原来规定配备服务员3人,现在改为2人(服务员1人、厨师1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常务委员配备的秘书,生活供给由国管局管,人事、管理教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管。

(五)少数负责干部和高级民主人士,原来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差额补助费、社会活动费,原则上都应取消。



六,1965年4月,中共发出通知,全国政协副主席、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不再属国管局警卫对象,已被排出在国家领导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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