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源进管理费用哪个科目(移动电源成本及费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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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通讯员 张玉萍 赵洋

共享充电宝在商场、车站、餐厅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当共享充电宝市场业务拓展合作中产生“数字收益”争议时,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苏州姑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作双方因共享充电宝运营收益而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19年8月,张某与深圳来电公司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设立苏州来电公司,由苏州来电公司负责运营深圳来电公司在苏州地区关于共享充电宝的业务,模式为:苏州来电公司业务员与商家谈妥进场费、商户分成等合作条件并签订共享充电宝合作协议,业务员在深圳来电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绑定合作商户,根据某管理平台每月统计的各商户营收,按照约定分成比例,由深圳来电公司委托第三方平台向商户指定账户支付分成费用。同时,深圳来电公司通过某管理平台,根据各地业务员在平台中上传的采购订单,向各地发送设备和充电宝,并按照统一价格结算售宝成本。

《协议》约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深圳来电公司投放苏州地区所有设备(指来电移动电源租借售卖终端设备)的经营收益权归属苏州来电公司。

苏州来电公司以深圳来电公司未支付2019年8月起至2021年6月期间的营收款3387万余元为由,要求深圳来电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深圳来电公司则认为:苏州来电公司主张的营收款项未扣减营运成本及费用,扣除商家分成、售宝成本、设备折旧、进场费、人工成本、报销费用、运输费后的剩余收益可以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深圳来电公司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协议约定,2019年8月起,深圳来电公司投放设备的经营收益权归属苏州来电公司,苏州来电公司有权主张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相关设备产生的经营收益。但经营收益应为经营总收入与经营成本的差额,并非全部运营总收入。苏州来电公司也可通过登录数据平台了解到运营数据中包含相关成本项目,双方之间并无按照数据中营业总收入结算的交易惯例。且案涉设备均系由深圳来电公司投放,所有权属于深圳来电公司,相关数据平台由深圳来电公司统一管理并核算,人员工资等运营成本亦由深圳来电公司负担,苏州来电公司仅提供苏州地区运营推广服务,因此,深圳来电公司要求结算时扣除其已承担的必要成本符合双方之间的合作目的及公平原则。

法院据此根据某管理平台的相关数据等对售宝成本、商家分成、设备折旧费、进场费等进行核算,判决深圳来电公司返还苏州来电公司运营收益33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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