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典当公司如何提取准备金(山东典当行现在还批不批)

最近有很多兄弟都想得到山东省典当公司如何提取准备金的回答。还有一部分人关心山东典当行现在还批不批。对此,碳百科整理了相关的攻略,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前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和特殊,兰台秉持着“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的服务理念,结合多年来服务诸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实务经验,推出“财务公司专题系列”文章,并编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兰皮书”》,重点围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解答,以期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工作有所帮助。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基本明确可以成为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但是,实践中企业集团的一些成员单位可能在质上存在特殊,例如某些集团成员单位中有商业保理公司这种类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实践中一般指从事着金融类业务的非持机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既有资格认定上的区别,亦有服务对象和业务领域的差异。


01

类金融机构包括的范围


2009年11月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明确了32类金融机构,同时从2014年9月开始央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唯一的《金融机构代码证》和金融机构代码。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2009年发布,并未包括近年新诞生其它类别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子公司、券商资管子公司等。



关于类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实并没有严格的界定,甚至其内涵也不够明确,我们尝试从以下几个口径予以明确。


1、《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3类


类金融机构由于从事着金融业务,且主要以银行类业务为主,因此也可以将类金融机构视为影子银行业务的一部分。2013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1)不持有金融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2)不持有金融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3)机构持有金融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这三类被认定机构的前两类基本可以被认定为类金融机构。


2、《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11类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中共印发了《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将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划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明确指出这里的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1类,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


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明确了8类地方金融组织


2017年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制定并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辖区内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考虑到类金融机构的地域特征比较突出,因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实际上也可以被视为类金融机构的一个口径。具体来看,多数地方将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八类机构视为地方金融组织。


4.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结合财务公司实践情况,我们将本文讨论的类金融机构的范围主要限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地方各类交易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八大类。


02

财务公司为类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的相关规定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类机构交易统计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等民间融资类机构的业务往来应视为普通单位客户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但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中《2019年非银行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却明确提出财务公司“向集团内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进行融资”属于整治工作要点。因此,财务公司应在业务中注意避免给上述公司(作为成员单位)提供融资。然而,除上述明文规定以外,针对每一类机构的具体规定如何,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类金融机构,是否可从财务公司获得信贷支持,存在何种限制,还需要更具体的分析。


(一) 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此外,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对此亦存在相应规定,例如《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目前的规定并未明确财务公司是否属于上述可以向小贷公司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出于审慎起见,建议财务公司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避免为其提供信贷支持。

(二) 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九条规定,银担合作双方可约定在下列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一)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二)非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及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三)其他合法合规业务。同时,该指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财务公司参照适用该指引。


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合法问题,存在一些地方对此予以禁止的情况,例如根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融资担保机构应依据实收资本金实际到位金额开展业务,不得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向各类法人组织或个人借款等方式增加营运资金。根据该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融资担保机构只可存在以下债务:1.一般类债务:融资担保机构为维持公司日常运转所产生的负债,如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预收担保费或评审费等;2.准备金类负债: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客户保证金: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担保客户收取的担保保证金;4.各类政策担保资金、专项款等;5.债券等金融产品回购业务所产生的负债;6.市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类负债。


尽管各地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从银行获取借款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规定,但目前的规定并未明确财务公司是否可以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贷款,出于审慎起见,建议财务公司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避免为其提供信贷支持。

(三)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所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目前暂未见到对于是否可以向财务公司借款予以明确的规定,但不能排除某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可能有规定的情况,且据我们的了解,目前还没有接触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所从财务公司借款的案例,建议财务公司在实际操作时,对地方具体的监管政策再进行核实,并向监管部门咨询确认。

(四) 典当行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典当行可以从商业银行贷款的限额。《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因此,基于目前的监管口径,典当行尚不能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财务公司则不能为典当行提供信贷支持,这需要财务公司在业务中予以注意。

(五) 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自从在2018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被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后,银保监会颁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上述规定并未禁止融资租赁公司从银行获取融资,但是针对财务公司,建议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避免提供信贷支持。

(六) 商业保理公司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商业保理管理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保理管理通知》第二条第(七)款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上述规定相同。


尽管上述规定明确保理公司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但是,建议财务公司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注意避免为商业保理公司办理融资。

(七)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但是针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存在相应限制?


经查,目前多地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明确,例如《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八条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五)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


目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财务公司是否属于上述可以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因此,对于财务公司可否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贷款的问题,建议财务公司在开展业务之前,核实当地政策,并向监管部门进行确认。


03

财务公司工作建议


财务公司往往为贯彻立足集团、服务集团的宗旨,按照集团需求处理相关业务,为集团的资金管理提供内部保障。但是,面对作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地方各类交易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信贷需求,建议财务公司谨慎考虑,尤其注意向集团内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提供融资,属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的整治重点。类金融机构尽管不持有金融照,但在质上仍属于受到严格监管的企业,财务公司应建议上述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开展合法合规的资金融通活动。

本文地址: https://www.tanjiaoyicn.com/n/2004.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部分来源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或其他公众平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登录 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3条)
  • 毕佳煽
    转发了
  • 笪糟
    转发了
  • 诸怖
    转发了

    联系我们

    9384018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baban38@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